飛行安全條例
一、遙控無人機產品標示:
本產品型號:DJI Matrice 3D/3TD, 最大起飛重量:1610 克。
應
免 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至民航局「遙控無人
機規範管理系統」(https://drone.caa.gov.tw/)進行線
上註冊,註冊號碼應標明於機身顯著處。
應
免 具備航空站或飛行場圖資軟體功能。
具型式檢驗 ( 認可 ) 標籤且應向民航局申請辦理實體
檢驗。
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操作人
免持操作證
操作證。
操作本產品前, 經檢查確保符合飛航安全條件後從事活動,
並禁止飲酒或使用影響精神之藥物,亦不得於公告禁止或
限制區域飛航,其餘請詳參見本產品所附操作手冊說明。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民航法禁止其
活動,並處以新臺幣 1 萬至 15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沒
入遙控無人機。
本標示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遙控無人機相關法規說明:
(1)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以下稱管理規則 ) 第 6 條第 1 項:
自然人所有之最大起飛重量 250 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及政府機關 ( 構 )、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
其所有人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將註冊號碼標明於遙控
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2) 管理規則第 8 條: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
人機上顯著之處: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
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
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二、標漆位置應為遙控無人機
之固定結構外部。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顯
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3) 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最大起飛重量 1 公斤以上且裝
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
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
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 4 條劃定及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公告之範圍。
(4) 管理規則第 13 條: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
由設計者、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型
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並
發給型式檢驗標籤。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
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認可。
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
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5) 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最大起飛重量 25 公斤以上之
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
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實
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
(6) 管理規則第 20 條: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
及其他規定如下:
A. 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6 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
發給。
40
應持普通操作證
應持專業
B. 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
由民航局發給。
C. 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
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一、學習操作證:得
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
監護下,學習指導者操作證所載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
未達 25 公斤之遙控無人機。二、普通操作證:得操作自
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 公斤以上、未達 15 公斤且裝置
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三、專業操作證:得操作政府
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
有最大起飛重量 15 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7) 管理規則第 27 條: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
項: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0.02 或吐氣中
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升 0.1 毫克。二、不得受精神作
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三、不得對任何
生命與財產有造成危險之操作行為。
(8) 管理規則第 25 條: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
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
系統進行檢查,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9)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1:遙控無人機
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
操作證,並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規
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
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二、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
第 1 款規定, 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 400 呎從事飛航活動。
(10)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2:遙控無人機
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
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
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2 項規
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二、違反第 99 條
之 15 第 3 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
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
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
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1 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二、
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2 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
告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三、違反第 99 條
之 14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
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或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1 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處罰之。
(11)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3:違反依第 99
條之 17 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
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
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
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有關後續遙控無人機法規最新資訊,請
詳見: ( https://drone.caa.gov.tw/)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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