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I FPV FD1W4K Instrucciones De Seguridad página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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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給認可證明文件及認可標籤。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5) 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最大起飛重量 25 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
應由其所有人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合格證。
(6) 管理規則第 20 條: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如下:
A. 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6 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B. 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經學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C. 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一、學習操作證:得於持有遙控無人機普通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監護下,學習
指導者操作證所載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 25 公斤之遙控無人機。二、普通操作證: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
公斤以上、未達 15 公斤且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三、專業操作證:得操作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
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15 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7) 管理規則第 27 條: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血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0.02 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
得超過每公升 0.1 毫克。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三、不得對任何生命與財產有造成危險之
操作行為。
(8) 管理規則第 25 條: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 應依遙控無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檢查,
符合安全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9)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1: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
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
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二、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 400
呎從事飛航活動。
(10)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2: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
控無人機。二、違反第 99 條之 15 第 3 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
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1 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冊號碼之規定。二、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2 項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三、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遙
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或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1 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處罰之。
(11)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3:違反依第 99 條之 17 所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
活動之活動許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有關後續遙控無人機法規最新資訊,請詳見:
( https://drone.caa.gov.tw/)或掃瞄右方 QR Cod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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