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JI MATRICE 350 RTK Consejos De Seguridad página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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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安全條例
一、遙控無人機產品標示:
本產品型號:M350 RTK,最大起飛重量:9200 公克。
應 
免 依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至民航局「遙控無人機規範管理
系統」(https://drone.caa.gov.tw/)進行線上註冊,註冊號碼應標明
於機身顯著處。
應 
免 具備航空站或飛行場圖資軟體功能。
具型式檢驗 ( 認可 ) 標籤且應向民航局申請辦理實體檢驗。 
免辦理檢驗或認可。
操作人 
免持操作證 
操作本產品前,經檢查確保符合飛航安全條件後從事活動,並禁止飲
酒或使用影響精神之藥物,亦不得於公告禁止或限制區域飛航,其餘
請詳參見本產品所附操作手冊說明。
違反上述規定者,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依民航法禁止其活動,並處
以新臺幣 1 萬至 150 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沒入遙控無人機。
本標示依據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遙控無人機相關法規說明:
(1) 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 ( 以下稱管理規則 ) 第 6 條第 1 項:自然人所有
之最大起飛重量 250 公克以上之遙控無人機及政府機關 ( 構 )、學校
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應由其所有人向民航局申請註冊,並將註
冊號碼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之處後,始得操作。
(2) 管理規則第 8 條:註冊號碼應依下列方式標明於遙控無人機上顯著
之處:一、以標籤、鐫刻、噴漆或其他能辨識之方式標明,且應確保
每次飛航活動時不至脫落並保持清潔、明顯使能辨識。二、標漆位置
應為遙控無人機之固定結構外部。三、其顏色應使註冊號碼與背景明
顯反襯,且以肉眼即能檢視。
(3) 管理規則第 12 條第 1 項:最大起飛重量 1 公斤以上且裝置導航設備
之遙控無人機,應具備防止遙控無人機進入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
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之圖資軟體系統,其圖資應符合本法第
4 條劃定及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公告之範圍。
(4) 管理規則第 13 條:遙控無人機之設計、製造、改裝,應由設計者、
製造者或改裝者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型式檢驗,經型式檢驗合格
者,發給型式檢驗合格證,並發給型式檢驗標籤。
自國外進口之遙控無人機,應由進口者依第一項規定向民航局申請型
式檢驗,或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認可。經認可者,發給認可證明
文件及認可標籤。
前二項之遙控無人機,其型式構造簡單經民航局公告者,得免辦理檢
驗或認可。
(5) 管理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最大起飛重量 25 公斤以上之遙控無人機,
為確保遙控無人機符合設計、製造、改裝之性能諸元,應由其所有人
檢附申請書向民航局申請實體檢驗,經檢驗合格者,發給實體檢驗
合格證。
(6) 管理規則第 20 條:遙控無人機操作證分類、申請者年齡及其他規定
如下:
A. 學習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6 歲,經申請後,由民航局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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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持普通操作證 
應持專業操作證。
B. 普通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 經學科測驗合格後, 由民航局發給。
C. 專業操作證:申請者應年滿 18 歲並符合相關經歷規定後,經體格檢
查及學、術科測驗合格後,由民航局發給。
前項各類操作證之操作權限如下:一、學習操作證:得於持有遙控無
人機普通或專業操作證之操作人在旁指導監護下,學習指導者操作證
所載同構造且最大起飛重量未達 25 公斤之遙控無人機。二、普通操
作證:得操作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2 公斤以上、未達 15 公斤且
裝置導航設備之遙控無人機。 三、 專業操作證:得操作政府機關 (構) 、
學校或法人所有之遙控無人機及自然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 15 公斤以
上之遙控無人機。
(7) 管理規則第 27 條:操作人操作遙控無人機應遵守下列事項:一、血
液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百分之 0.02 或吐氣中酒精濃度不得超過每公
升 0.1 毫克。二、不得受精神作用物質影響,導致行為能力受到損傷。
三、不得對任何生命與財產有造成危險之操作行為。
(8) 管理規則第 25 條:操作人從事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前,應依遙控無
人機製造者所提供之維修指引對遙控無人機系統進行檢查,符合安全
飛航條件後始得活動。
(9)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1: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
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民航局廢止其操作證,並處新臺幣 30 萬
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
之 13 第 1 項規定,於禁航區、限航區及航空站或飛行場四周之一定
距離範圍內從事飛航活動。 二、 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逾距地面或水面高度 400 呎從事飛航活動。
(10)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2: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
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2 項規定,未領有操作證而操作遙控無人機。二、違反第
99 條之 15 第 3 項規定,未投保或未足額投保責任保險而從事遙控
無人機活動。
遙控無人機之所有人或操作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禁止其活動,並處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
人機:一、違反第 99 條之 10 第 1 項有關遙控無人機註冊或標明註
冊號碼之規定。二、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2 項有關直轄市、縣(市)
政府公告區域、時間及其他管理事項之規定。三、違反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2 款至第 10 款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應遵守之規定。
本條規定之處罰,除同時違反第 99 條之 13 第 1 項或第 99 條之 14
第 1 項第 1 款由民航局處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罰之。
(11) 民用航空法遙控無人機專章第 118 條之 3:違反依第 99 條之 17 所
定規則有關射頻識別、檢驗、認可、維修與檢查、飛航活動之活動許
可及內容、製造者與進口者之登錄及責任、飛航安全相關事件之通報
等事項規定者,禁止其活動,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
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沒入遙控無人機。
※ 有關後續遙控無人機法規最新資訊,請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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